【案情简介】
广东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5日对黎*强等23人团伙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抢劫、绑架等7项罪名分别判处23名被告人18年至1年有期徒刑不等。绰号“牛*强”的主犯黎*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强等23人犯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在茂名市电白区树仔镇,十几年来绰号“牛*强”的被告人黎*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此外,该团伙当街枪击政协委员致两人重伤也曾引起社会关注。法院查明,被害人邵*才、邵*峰为两兄弟,都是区政协委员。2013年2月,该团伙一名成员的亲属与与邵-父发生冲突、争斗,被告人黎*坤、吴*发等人遂决定报复**兄弟。后将邵*锋手脚肌腱砍断,造成七级伤残;被害人邵*才被霰弹枪射击伤双下肢构成重伤,六级伤残。
由于被告人吴*发在庭审中否认黎*强参与犯罪,被告人黎*坤等人的口供笔录也未能证明黎*强参与该案。因此,法院对原公诉机关指控黎*强参与伤害**兄弟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
宣判后,被告人黎*强、吴*发、黎*坤等14人当庭表示不服将考虑上诉,另外9人表示服判。
【法律解读】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枪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