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某村有一河滩地,2005年该村在该河滩地上种植了约500棵杨树。2008年3月,该村决定把河滩及杨树承包给村民,承包期为30年,并定于某天在村委公开招标。村委会进行了广播通知,并在村里张贴了招标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刘某及其他5位村民报名参加竞标。刘某为中标,找到其他五人,让他们放弃竞标,并给予每人5000-10000元的补偿,其他五人得到刘某的钱,均同意放弃竞标。村里公开招标时,由于其他五人的配合,刘某以较低的价格中标。后因群众举报,刘某以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侦查阶段,王-勇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后,王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提出刘某罪行较轻,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河东区人民法院以刘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5000元。刘某不但中标无效,还触犯了刑律,刘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