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份,市民朱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在开发的某商贸城商铺,因价格比较优惠,朱女士购买了三层门面共200平方米,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80万元。
然而,当李女士在去房产局进行备案时发现,早在2013年1月,该公司就将相同位置和房号的门面房售给了王先生,而且已经在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合同网上备案。朱女士的这份合同因标的物和已备案合同完全相同,无法办理备案。
李女士在大惊之余与该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但一直未果。2014年4月,李女士将该公司告到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同,该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80万并赔偿利息损失,另支付赔偿款80万。法院经审理判定,开发商除了全额返还购房款80万元,还将支付李女士赔偿款8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开发商公司先将房屋销售给李女士后,又再次将该房屋销售给王先生,行为属于违法。按照规定,公司除返还两人已付房款外,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律师提醒:一房二卖,卖方并不必然需要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双倍返还购房款),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三种的情形的条件下,还应根据卖方的恶意程度来确定其赔偿金额,但是赔偿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