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一对一受贿罪的证据
下面就是对受贿罪一对一证据的内容。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上述规定,受贿罪的行为对象和受贿利益是“财物”。
从严格意义上讲,“财物”即金钱和物品。“金钱”即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物品”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操控和管理、可用金钱数字计量的有体物和无体物,如一部汽车、一百立方米天然气等。如果对“财物”一词稍作扩大解释,则还可包括“财产性利益”(或称“物质利益”、“有形利益”)。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可用金钱数字计量的其他物质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免费旅游、免费装修住房、提供高消费娱乐,等等。至于诸如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安置工作、提供女色等,虽属利益,但很难归入“财物”范畴之内,通常称之为“非财产性利益”。这种“非财产性利益”难以用金钱数字来计量。
我国刑法没有对“财物”一词的内涵及其具体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为刑事司法实践和刑法学理论研究带来了一些困惑。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办理的受贿罪案件主要是那些以金钱和物品(严格意义上的“财物”)为行为对象和受贿收益的案件;在刑法学理论上,也有人坚持以严格意义上的“财物”为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观点。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的变迁,贿赂犯罪的手法和形式日益多样化,刑事司法实践越来越要求对作为受贿罪行为对象和受贿利益的“财物”在立法上作出明确界定和在理论上作出恰当解释。一个总的趋势是要求对作为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财物”一词作扩大解释。至于扩大到何种程度,则观点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行为对象和受贿利益除狭义的“财物”外,还应当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这是一种较占上风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行为对象和受贿利益应当包括能够满足受贿人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典型的如性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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