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刑事特别保护规定了什么内容
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关于侵犯商标权犯罪的主要有三个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商标法》也作了相应规定。
从《刑法》和《商标法》的内容来看,都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规定。虽然在实践中“知名度较低的商标一般不会遭到这些犯罪行为的侵害,遭到侵害的往往是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因此,这些规定实际上保护的大多是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但这并非立法的直接目的,体现不出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的价值取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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