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是怎样的
由于巨额利润的驱使,导致了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决定了驰名商标侵权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这不仅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严重损害,也给商标注册国或使国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一)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各成员国即高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一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止驰名商标被注和禁止在同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方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二)驰名商标的国内法保护无论《巴黎公约》还是《Trips协议》在做出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时,同时也将确定具体操作规程、确定详细标准的权力及保护驰名商标的决定权赋予了各成员国国内法。
中国的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处于较低的水平,就中国现行的法律而言,《商标法》未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仅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涉及驰名商标保护问题,而专门规定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仅是行政法规。这既不能有效地保证外国驰名商标在中国的正常秩序也不能很好地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