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理论的核心是削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点,降低了驰名商标商品的销售力。判定是否对驰名商标构成侵权是以定性为标准,而不是以量化为标准虽然淡化理论是从保护私权角度出发,混淆理论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但是,淡化理论在加强了对私权利保护的同时,同样达到了混淆理论中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目的对于驰名律保护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和学说,分别是:混淆说、联想说、淡化说,以及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上述法学理论观点,深刻地影响了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且在立法方面存在不同及差异。由此,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研究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问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了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即商标权人禁止他人对其驰名的商标在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中使用、注册、仿制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采用的则是绝对保护主义的原则,即驰名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任何人在商品、商号服务标记、域名等领域使用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原则。不论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还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都是对驰名商标区别于其它商标权保护的一种特殊保护,这两种原则都是建立在“混淆说”的基础上。trips中的规定以《巴黎公约》中的规定为基础,对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类保护的依据是“会暗指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对于侵权商标(或服务)与驰名商标的这种联系,归结到消费者的主观方面,即指消费者在对侵权商标与驰名商标联系的基础上因联想而造成的混淆结果。因此,trips中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依然是混淆说理论。所谓“混淆”,就是消费者错误地认为某一商品或服务都属于另外的生产者和商标持有人。混淆理论基于公共利益角度,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用消费者的眼光审视某一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对于“联想”说,美国法学家富兰克·斯凯特《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中表述为:“以一种整体或互相关联的方式来观察,并考虑诸如商标的显著个案的特殊情况,如商标与标记之间在音、形、义的某方面存在近似,且通过这一近似能产生标记与商标的联想时,即可认定两者近似。”即代表了“联想说”的观点。但联想说只是判定侵权商标或标记的近似问题的依据,实际上是混淆说理论的扩展和延伸。实践中各国在立法中并未广泛采纳为基本的理论指导和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