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秋,当刘-家的四个兄弟姐妹拿到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时,胜诉方丝毫没有喜悦的表情。这场在亲人之间持续了一年的遗嘱继承官司,经过一审和再审,最终的判决结果是:遗嘱无效,四人按照法定程序继承其母的财产。那么,这张遗嘱是如何将手足之情搅得支离破碎的呢?
一纸遗嘱闹纠纷
刘-家兄弟姐妹的父亲早亡,而65岁的母亲陈*珍于2002年10月4日被确诊患肺癌。病重期间,四个子女忙前忙后细心照料,但是依然没能延续母亲的生命。10月23日,陈*珍因病去世。伤痛之后,刘*大女儿刘-文拿出了一份有其母亲签名及指印的遗嘱,要求按遗嘱继承其母在余姚市东南街道甲村经济合作社遗有股份32股中的20股。其余三兄妹认为,母亲不会签字,该签字和遗嘱都是假的。双方为此争论不休,继承一事只能一拖再拖。2003年1月2日,刘-文一纸诉状将三个亲兄妹告上法庭,要求依照遗嘱继承应得股份。
大女儿告三兄妹遗嘱有效
一审中,刘-文指出该遗嘱是在10月10日由病重的母亲出具的。那天下午3点左右,她邀请了戴某、唐某、陈某三人在其母亲家中书写了遗嘱。遗嘱载明,将属于陈*珍的股份13股和其丈夫去世后继承的7.8股都给大女儿,他人不得干涉。被推上被告席的三兄妹不相信刘-文所说的是事实,因母亲不可能将自己所有的股份都交给大女儿,且其母亲以前到村里拿养老保险费都是用盖章的,从来不会签字,遗嘱上的签字肯定是假的。对此,刘-文的说法是,因遗嘱执笔人唐某懂法律,故要求老母亲签字和盖指印,陈*珍在签字前还练习了一会。
刘-家三兄妹又提供一份疾病诊断证明和急诊证明,证明10月10日下午2时,陈*珍到余姚市第二人民医院挂盐水5-6个小时。刘-文认为,该证明是2003年1月补写的,医生不可能有这么深的印象,其真实性值得怀疑。而当法官询问刘-文,那天下午其母亲是否去挂盐水时,刘-文以不知道答复。
刘-家三兄妹还指出遗嘱内容有误,其母亲的股份有16股,而不是遗嘱中所写的13股。刘-文认为母亲年老,即使出错也是难免的。
由于被告方三兄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遗嘱是伪造的,余姚法院依法判决遗嘱有效,刘-文享有其父母的20股遗有股份。
一句话道破天机
对于这个结果,刘-家兄妹都不服,于是向宁波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个细节,刘-文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母亲死后,我访问了律师,律师讲要有公证人等,故叫了代笔人。”该遗嘱是不是在陈*珍死后补写的呢?在遗嘱的制定程序上有没有问题呢?
带着这个疑问,检察人员再次查看了那份遗嘱,发现正文笔迹和执笔人的签字笔迹根本不一样。经过对执笔人唐某等人的排查,得知唐某既没有到陈*珍住处在场执笔,也根本不了解陈*珍的口述遗嘱内容,而是事先在他办公室根据刘-文的口述写了“遗嘱”,就是说一审中刘-文作了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