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作为社会的构成一分子,每一个人都体现了人所拥有的尊严和价值,每一个人都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国家有责任有义务保证社会成员的这种基本权利。同时,对于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证必须通过制度化的安排来实现。
第二,有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结构。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社会分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主要表现在: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致,职业分类越来越多样化,社会的差异成分日益增多,社会利益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化。
第三,有助于限制公共(国家、政府)权力对于社会公正的不当干扰。本来,国家权力的主要功能在于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共事业。
高校处分权的行使
处分权的主体只能是学校而不是教师行使处分权的主体首先必须是获得法律授权的组织。我国《教育法》在第28条确认,学校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第43条规定的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毫无疑问,学校有权制定本学校的规章制度,也有权力对本校学生违反纪律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纪律处分和给予什么程度的纪律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9条也规定:“对违纪学生无论作出何种处理,均以学校的名义出具处理决定文本。”
高等学校在考虑处分措施时应当注意:第一,在对学生的处分措施中不能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如拘禁、管制、搜查、罚款、没收等依法专属于国家执法机关才能够采取的处罚措施。因为针对公民个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的任何处罚,都必须由法定的执行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才能进行。第二,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该管理办法属于行业规章,各个学校的管理办法属于单位规章,在效力上,国家教委制定的规章属于“上位法”,而各个学校制定的规章属于“下位法”。因此,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如果超出了国家教委的规定,实质上,就是擅自扩大了自己的处罚权利,当然也就意味着缩小了学生利益受保护的范围。所以,学校超出国家教委规定的处罚措施对学生进行的处罚,在合法性方面就存在着缺陷。
综上所述,在程序公正范畴中,高校处分权的主体是学校,而不是教师个体,在行驶处分权利的同时,必须注重对学生人权的保护,从而制定处分措施。如果您有相关情况或者有相关疑惑,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也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