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金十倍的赔偿前提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关于适用该条十倍价款赔偿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前后两款是并列关系,所以十倍赔偿的适用不以损害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害的,也适用十倍赔偿;二是认为前后两款的规定是递进关系,十倍赔偿应当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法理,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以损害结果的产生为前提条件。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因果关系时方产生具体的赔偿责任。而且产品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是损害后果的存在。这也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依据原则。
《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见,惩罚性赔偿是以造成损害为前提条件的。再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罚则是以损害的发生的为适用条件的。所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前后两款规定是递进的关系,即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强制规定了具有惩罚性质的十倍赔偿。十倍赔偿是在民事赔偿责任存在的基础上产生的。
至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损害”内容,实践中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是食品以外的其他损害,包括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仅仅购买了食品,而未食用或者进行其他消费,也就不存在对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发生。
综上所述,对于惩罚性的赔偿金主要还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表现,对于生产食品的经营者应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负责,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也有权利要求赔偿对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