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标准是什么?
1、国家法制的统一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责任的规定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为“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为统一一般法与特别法,可考虑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考虑到前述《食品安全法》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基数不尽合理的原因,可将《侵权责任法》中“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解释为不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国家整体及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虽国家整体实力较强,但人均GDP还较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发展方式粗放,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同时,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西差距和城乡差距都较大。这些因素决定了法官不宜确定过高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但司法解释规定“不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不意味着法官就要按最高数额判罚,而只是为不同侵权情形预留空间,法官还是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3、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
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数额不高,而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巨大。对于侵权人的行为,一方面受害人很难对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因而很难胜诉;另一方面,由于实际损失很小,受害人获得的实际补偿金也许不能冲抵其提起诉讼的费用,从而不愿提起诉讼。这样就难以达到制裁侵权人和遏制不法行为的目的。
4、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
如前所述,惩罚性赔偿是一个带有公权参与色彩的民事救济手段,它关注第三人和社会。这就使惩罚性赔偿具有协助执法机构执法, 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的功能,进而填补民法、刑法二元分割造成的法律调整的“相对空白”,制裁那些不构成犯罪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
5、侵权人从其不法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
“任何人都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如果侵权人在其侵权行为中可获得较高非法利益,为不使侵权人获利,对其不法行为确定的赔偿金额应相应较高,否则,会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很低,达不到惩罚性赔偿遏制不法行为的初衷。因此,侵权人从其不法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也是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参考因素。
6、侵权人的赔偿能力
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决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判决的执行状况。如果所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巨大,而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又很弱,就会导致判决难以执行,从而有损司法权威。相反,如果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很强,而所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又较少,就不利于遏制侵权人的不法行为。因此,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也是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参考因素。
二、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法律中也是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如果在出现了违法行为后受害人也是可以依法来索要相应的赔偿,如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发生侵权行为后侵权方要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那么在确定赔偿费用时会按照侵权方的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确定金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