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赔偿的性质特征是什么?
1、该责任是由于加害人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通常情况下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是主张该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主要适用过错主义原则。
2、该责任的构成及赔偿金的标准确定,必须以能够遏制加害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为目的。要坚持法定主义原则,但同时要求赔偿的权利由受害人自主决定是否主张,即受害人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可放弃该权利。
3、虽然惩罚性赔偿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功能,但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金不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在内,仅指法院判决的超出实际损失的具有惩罚性的部分。例如我国《消法》第49条的规定,虽然俗称“双倍赔偿”,但其数额上包含了补偿性赔偿在内,就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份额来说其实质上仍然是“一倍”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都有哪些?
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
(一)故意违约,如新《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
(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
(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一些法院,己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
如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强的交易势力,另一方无法与之抗衡。
(四)在有些情况下,即当违约方有机会容易逃脱责任时,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很多人第一时间听到惩罚性赔偿都理解不了,但是我们用最简单的话来解释的话,就类似于我们购买这件东西一共花了100元,但是买回去以后发现这件东西是假冒伪劣的,然后可以向商家所要的损失不仅仅是100元,一般都是双倍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