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约定吗?
如果合同约定惩罚性赔偿金,以有效认定。比如,假冒人愿意承担5-20倍,这个约定有效,但必须明确是一个准确的赔偿倍数,否则会因为约定不明不无主张。这区别于违约金不能过高的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达成的损失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以约定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调整,法院应否予以调整的问题。为此,主要涉及约定损失赔偿金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及对过高的约定损失赔偿金进行调整的理论及法律依据等相关问题。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即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惩罚性赔偿除了包括体现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功能的补偿性赔偿部分外,还包括体现惩罚性质的惩罚性赔偿部分,这就突破了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其结果是,受害人因法律的规定,通过惩罚性赔偿,获得了较受害前更多的“利益”,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增值。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实际损失额而给予的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此项功能,有的学者认为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提供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不能提供的救济;第二,在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而损失很难证明的情况下,更充分地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第三,补偿受害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前面第一方面的体现实际上是最初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即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替代,而非今天我们所说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第二方面的体现,是因为损失难以证明而采取变通的方法计算损失,其赔偿结果只相当于补偿性赔偿部分,并无惩罚性赔偿部分。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后受害人是可以通过索要赔偿金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造成实际损害的赔偿费用,那么在确定赔偿费用时可以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害来确定,同时通过收取惩罚性赔偿也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制约以及惩罚经营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