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指包括居民以资金储蓄、借贷入股以及财产营运、租赁中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收入。
相关知识:
城镇居民家庭财产与财产性收入的特点及值得关注的问题
1.财产性收入比重过低。
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虽然近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较快,但比重还非常低。在构成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的四项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无疑是城镇居民最大的收入来源,而财产性收入从2002年至2007年,其比重只是从1.2%变为2.3%,仍是四项收入中最低的。即使是2007年高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也不超过5%。在发达国家中,财产性收入是居民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美国为例,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达到40%,仅次于薪资收入,有90%以上的美国人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谭-伟,2007)。
2.财产性收入更多流向高收入群体。
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近几年一直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但增长的不均衡也日益突出,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2007年,最高收入户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911.3元,而最低收入户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只有53.6元。6年来,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明显快于低收入家庭,2007年最高收入户的人均财产性收入是2002年的4.5倍,而最低收入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只是2002年的2.1倍。
3.财产性收入来源主要集中于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金融财产性收入和出租房屋收入占了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的80%以上。目前,国内城镇居民投资渠道少,容易导致财产性收入受到股票、基金和房地产市场剧烈波动的影响。以广东东莞和深圳为例,深圳证券市场交易十分活跃,但2008年上半年由于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的大幅下滑,居民的人均股息红利收入比2007年同期减少286.4元,同比下降75.2%。而东莞是制造业中心,外来人口集中,但随着城市产业的逐步升级,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导致外来人口减少,出租房屋空置比较严重,影响了城镇居民的出租房屋收入,2008年上半年东莞的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同比下降40.2%。
4.家庭财产对财产性收入的增长能力仍然有限。
以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比例最大的房产和金融财产及其相对应的财产性收入进行比较,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中每1万元的金融财产只能带来56.5元的金融财产性收入,按照2006年定期年利率2.52%计算,1万元在银行的一年定期利息也远比这个数字高。而房屋财产在不断提高其自身价值时,相应产生的房屋出租收入亦不高,2007年每万元房屋财产仅产生22.12元房屋出租收入,当然这与大部分房屋是自住有关,但即便是用于出租的房产,每万元房屋财产也只产生160.1元的房屋出租收入,投资收益率非常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