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顺利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对土地征收的一个税种,最早出台于1988年,其税额幅度、征税范围等都是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规定的。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政策规定已明显滞后,税制存在的缺陷造成的税收调节职能弱化日趋明显。主要表现:一是宏观调控作用偏弱。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近年来地价水平日益攀升,原政策不能有效抑制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二是收入职能偏弱。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长期以来税负偏低,2005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37亿元,2006年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难以发挥对经济的调控作用,也影响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土地级差收入和税额的空间。此外,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针对目前我国的土地使用状况和税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如下方面作了完善:一是较大幅度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修订后的条例将税额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小城市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二是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新条例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修订后的条例实施以后,各级地税机关组织周密,措施得力,各项工作均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目前,征管和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政策调整的效果已经得到初步显现。
一是税收对土地利用的导向作用大大加强。各地调高了税额幅度和税额标准以后,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成本较以前大幅提高,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地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也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税收的收入职能得到了有效的强化。受税额幅度提高和征税范围扩大等因素的推动,2007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累计收入385亿元,比上年增长117.7%,增收208亿元,增收效果明显,为地方建设筹集了更多的财政收入,缓解了地方财政紧张的局面,有力地推动了地方财政体系的优化。并为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