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必要补充,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限度内,尽可能适当、合理地自由裁量。不适当、不合理的裁量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包括明显不当、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不符合惯例、不符合传统或违背公众意志等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裁量必须是为了它们被批准的那种目的,并且要在授予该权的法令和其他法律文件限度内行使”。严重违反合理性的行政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一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授权之内;二是指行使权力必须符合公众利益。不符合公众利益、立法目的的行使就是权力滥用。滥用自由裁量权是违法的,法院可以予以审查,从而成为越权之诉的一项撤销理由。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必须以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前提,这就要求:
1、行政法律规范应概念准确,正确体现立法原意,避免出现法律空白,造成执法混乱现象。
2、执法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熟知法律法规,能够正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宗旨、范围和界限,善于把具体案件实践与法律原则融合贯通,把握分寸,正确定性。
3、执法人员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以公共利益为执法的最高利益和最后目的,把对国家负责与对法律负责、对管理相对人负责结合起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尽责,不谋私利。
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能保证自由裁量权得到正确的运用。然而即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有较高的内在素质,由于每个人性格、社会经历、生活环境等条件的差异,对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案件而言,不同的执法人员做出的处罚决定也不可能完全相同,而最(接近)正确的裁决却只可能有一个。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对应的执法人员在使用该权利时必须要在对应的原则下进行,不能因为个人情绪或者与他人结怨等而滥用权利,做出与实际行为不符的处罚,这样的话自己也就相当于违规了,一旦被人举报的话也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