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旺律师
案例:王某驾驶一载货三轮车(该车规定后斗不准载人)将孙某送到车站。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客运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与孙某均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后孙某以王某和张某为共同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审理中,两被告对事故的过程没有异议。但是都同时指出孙某对所造成的后果也应当有部分过失,理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乘车人孙某明知载货汽车后厢是不准载人的,却违反法律规定,自甘冒风险,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无责任,是指的孙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但对造成的后果却是具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孙某答辩认为,既然事故认定书认定无孙某无责任,就应当全额由两被告赔偿,不存在过失相抵的问题。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相反的意见:一是孙某的经济损失应当得到全部赔偿。理由是事故认定书认定了孙某无责任,就应当按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结论来处理,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二是作为孙某并不能按无过错来处理,对乘车人无过错责任保护的原则也应当有所限制。尽管孙某对事故发生无责任,但是由于其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事故的后果负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意见理论上有其合理性,法律不能支持违法者从中获益。但是相对于王某和张某来讲,孙某作为乘车人对事故的发生是没有责任的,对于后果的造成仅仅具有一般的过失,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