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车人下车开车门导致第三人受伤谁负责
首先,如果是在交通道路上出的事故,就要先看交通事故上责任方面的认定。
公安机关接到了报案以后,通过核查以后把交通事故的原因弄清楚,然后看当事人是不是有违章的行为,以及违章的行为和交通事故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看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里面的相关作用,来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里面的责任。
其次,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因为乘车人下车之后才导致了路人受到伤害的,可以按照下面的情况来确定好责任:
(一)乘车人的人下车以后打开开车的责任认定
1、乘车人在开车门的时候,先是观察了周边的环境,因为一些不可以预见的因素没有观察到的,乘车人开车门才导致了别人重伤或者是死亡的,就是属于意外的情况,乘车人不用负担起刑事上的责任。
2、乘车人在开车门之前没有先进行观察,乘车人要是有有过错就有可能是犯罪了,要担负起相应的刑事上的责任。如果乘车人下车前没有先仔细的观察,开车门的时候时不小心让他人死亡的,乘车人会被当做是过失导致人员的死亡。
3、计程车司机把车子停靠到了路边,停车的位置不当,乘客在下车开车门的时候把人撞死,计程车司机很有可能还是要承担刑事上的责任,同时民事上也多半会担负连带的责任。都是属于过失出现的犯罪,也就不属于共同的犯罪。
(二)司机需不需要负担责任
通常的情况下,开车门的乘客是要担负起赔偿的主要的责任的,计程车司机也要担负起次要的赔偿责任。
但是,按照现实的情况,赔偿的责任需要考虑到机动车是停放在哪里,后面来的车辆的开车速度,这些方面来看司机和乘客需要负担的赔偿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的鉴定费用是否该赔
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具体如下: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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