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8日,63岁的崔某骑着电动车在安外滨河路自西向东行驶时,**海鸥出租公司的司机胡某驾车在路中央停车,乘客孙某打开右侧车门后,撞倒崔某,导致崔某左掌骨粉碎性骨折。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出租车司机和乘客负全部责任,其中司机与乘客负同等责任。
事后,崔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乘客孙某、出租公司及所涉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医疗费、2.4万余元误工费、1000余元护理费、2200余元交通费、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及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孙某和**公司均辩称,崔某所述事故事实虽然属实,但崔某索赔的部分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他们同意赔偿崔某合理的经济损失,但拒绝承担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保险公司表示,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崔某的合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因司机胡某驾车运营系职务行为,故崔某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应由**公司和孙某共同承担。另外,鉴于崔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为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崔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孙某和**公司共同赔偿崔某3000余元医疗费;驳回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