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客下车时车主开车造成伤害能理赔吗
关于乘客下车时车主开车造成伤害,车主能不能走保险理赔程序,得先确定乘客是否属于“第三者”。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车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保险合同中将产生以下三方:
1、保险人;
2、被保险人或者用车的加害人,比如代驾;
3、受害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
并且,上述的受害人要排除车上的人员,因此,按照实践规定,乘客即属于车上的人员,所以不能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另外,正在下车的乘客,虽然跟坐着的乘客不同,但因为也一样在车上,所以也不能主张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但是,如果乘客已经下完车,在关车门等时间车子启动,导致乘客受有伤害的,那么就会被认定为“第三者”,这个时候可以找保险人理赔。
虽然乘客下车时因为车子启动,导致人身伤害不能找保险人理赔,但是可以找肇事车主要求赔偿金。并且,将要根据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规定,可以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交通事故的鉴定费用是否该赔
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具体如下: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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