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看如下案例:2008年6月刘某乘坐青岛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出去办事,行驶至308国道时被赵某驾驶的自卸车撞到汽车尾部,导致出租车后座上的刘某受伤住院,后经交警认定自卸车对该事故的发生负完全责任,出租车正常行驶没有责任。刘某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骨折及脑外伤后神经性反应、皮肤软组织多处挫伤。为治伤刘某支付医疗费36726.56元,刘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现刘某想通过诉讼索要赔偿款。通过以上案例为大家分析一下这种乘客有偿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民事赔偿主体如何确定的几种情形:一是承运人(如上所说出租车公司、长途客运公司、出租车司机等)和事故其他方(如上所说自卸车)因为共同侵犯了乘客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应当都作为民事赔偿主体。二是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而是由事故其它方承担完全责任(如本案),由于事故其它方的侵权行为是导致乘客人身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承运人与乘客之间具有运输民法典律关系,应当负有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看,有两个独立的行为,一个是自卸车的侵权行为,一个是出租车的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