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的审级不一样.第二审程序是由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对第一审不服而上诉的案件的程序.同一个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和第一审法院是上下级的关系.
(2)程序发动的原因不一样.一审的发动是因为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法院对争议案件的审判权,第二审程序的发动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与法院行使法律规定的上级发扬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
(3)程序设立的目的不一样.一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二审除了一审的目的之外还包括了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目的.
(4)审理期限和方式不一样.第一审案件法院必须开庭审理,二审的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审理的期限:一审期限是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简易程序为三个月.二审的期限为,对判决不服的为三个月,对裁定不服的为30天.
(5)裁判的效力不一样.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定和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对一审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不能提出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告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