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民事案件由什么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1、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一审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合议庭组成要求
1、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
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十分随意,除了组成人员的随意性之外,还包含组成人员的临时性。不管什么案件,临时拉上几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合议庭除承办人之外的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案件发朝复杂多样化发展的时候,类型也具有趋同性。承办人靠个人很难准确把握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合议庭组成方式走专业化之路,有着重要意义。一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提高工作质量;三是专业化可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使合议庭的动作更具科学化。
2、组成人员须具有可控性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可控性表现在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承担方面。责任是合议庭成员间有机结合的纽带。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质量,究竟是审判长(主审法官)负责好,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即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
(1)合议庭成员参加了庭审,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对案情了解,有条件对案件质量负责;
(2)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时都要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合议庭作出的决定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成员的意见份量是相同的。因此,合议庭成员有义务对自己发表的意见负责任。
(3)裁判文书署名是合议庭全体成员,这表明合议庭所有成员都对案件的判决负有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一审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