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放弃鉴定二审鉴定可以吗
在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法庭也告知自己有申请鉴定的权利,而没有申请鉴定,则属于放弃该项权利,那在二审中自己的鉴定申请不会得到支持。
按规定,撤诉退一半诉讼费。
不过,如果案件并未审理,有时可以与法院沟通,扣50元,其余退,试试吧。 肯定应该退诉讼费。但是,法院的人肯定不会退给你。《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撤诉案件的诉讼费用收取和负担,该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诉讼收费办法修改
(一)、诉讼收费的必要性
诉讼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国家规费,诉讼费用制度是诉讼上的一项必要制度,其必要性在于:以征诉讼税的性质,减少一部分司法成本;以确定负担原则,约束滥用诉权,无理缠讼;以承担诉讼成本的后果,促进正常的经济交往;以缓、减、免的规定,扩大司法救济.
诉讼费用制度,从一个侧面维护国家的法律制度,使守法者消除疑虑,依法行使权利;使违法者承担诉讼责任,支付一定费用。因此,建立合理的诉讼收费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当前诉讼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诉讼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普遍存在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
现实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费标准明显偏低,已难以适用。比如其中规定非财产案件,受理费仅10—50元,与法院审理案件实际支出的费用相差甚远,因此,许多法院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非财产案件也与财产案件靠拢,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也按其标的之比例收取诉讼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但实际操作中,即使不涉及财产,多数法院收取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均在500元左右,有少数法院的收费还更高。对所有案件按受理费的固定比例预收数目可观的“其他诉讼费用”也相当普遍。
2、交费容易退费难
诉讼费用由原告先行预交,交费的过程很简单,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开张手续到银行交款就行了;根据规定,撤诉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应退回一半费用给原告。而退费就复杂了,各地法院规定的也不一样,有的不仅承办法官、审判长要签字,还需要院领导签字才能到财务领到钱,当事人跑齐签字,花费已经和应退的诉讼费差不多了;有的就干脆明确规定撤诉案件不予退费。
3、拿诉讼费做人情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现实生活中,符合缓、减、免条件的,手续繁锁,很难获批准;而有关系的则拿诉讼费做人情,对不符合缓、减、免条件的也予以缓、减、免。
(2)原因分析
1、法院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
现行司法管理体制存在某些弊端,法院人、财、物归地方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司法经费奇缺,严重不足。198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目前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的不足”。于是,诉讼费收入就成为了法院业务经费的主要来源。收取到诉讼费才能解决办公经费和发工资问题,建法庭,政府只批项目,资金由法院自筹,到哪里去筹,用什么手段筹以及日后如何偿还,一概不管;有些基层法院非但得不到必要的经费拨款,还必须上缴一定的数额的创收款。尽管,后来中央再三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保障政法机关“吃皇粮”,但在经济较落后的大部分地区,各级财政仅能保法院的人头工资,根本无力保障各种补贴和办公经费,还是实行法院收费上缴财政后按比例返还,以弥补经费的不足,多收多返还,少收少返还。实际上还是靠法院自己收费自己用,这就为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提供了所谓的“正当理由”。
2、收费标准偏低。
《收费办法》是一九八九年通过的,至今已实施十七年;《补充规定》是一九九八年通过的,至今已实施八年。《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在通过后的几年内是符合当时实际以及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的,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诉讼发展的需要,必须对收费标准予以调高。
3、利益驱动。
部门收费的多少,决定了职工福利奖金的多少,这是许多地方的客观情况。许多法院为提高干警福利,往往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有的甚至为多收费而违反管辖规定争夺案源;有的对违法立案、违法管辖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办法,听之任之,利益为上,放弃原则。在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法庭也告知自己有申请鉴定的权利,而没有申请鉴定,则属于放弃该项权利,那在二审中自己的鉴定申请不会得到支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