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风险责任由定作人建筑公司承担。
标的物不同于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其特殊性在于标的物的完整交付不能立即完成,而是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和程序逐步完成。因此,一般不能说标的物没有交付。对于实际附着在房地产上的部分,应认定为已交付给房地产所有人,其风险责任也已转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作为特殊标的物规定其交付的特殊标准,而不是一般标的物的交付来决定风险责任。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风险责任。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包人应及时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如发现不符合约定,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充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也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承包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包人因定作人忽视答复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包工作要求,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协助义务】承包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义务。如果承包人未履行协助义务,承包人可以敦促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延长履行期限;如果承包人逾期不履行,承包人可以终止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承包人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查而妨碍承包人的正常工作。
到目前为止,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咨询,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专业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您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