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承担合同中工作成果损失的风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包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应以交付为标准。交付前由承包人承担,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担。因此,确定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实际上是确定工作成果是否交付。定作人自行提货的,以承包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交货日期,但应考虑定作人必要的在途时间。交货地点为承包人完成工作的地方,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方;承包人送货上门的,实际接收日期为交付日期,交付地点为双方约定的地方;承包人托运的,以承运人签发文件记录的日期为交付日期,运输部门接收货物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定作人受领延迟,实际上是违约行为,承担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根据这一原则,确定工作的风险负担,避免了确定工作成果所有权的繁琐性和简单性。虽然《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权转让时间也以交付为准,但在合同中,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工作成果的所有权由定作人享有。此时,定作人无法控制工作成果,风险显然是不合理的。
【标的物损坏、损失负担基本规则】标的物损坏、损失的,卖方应当在标的物交付前承担,买方应当在交付后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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