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可在合同中发生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材料等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完成的工作结果享有留置权。
因此,留置权的前提是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有关。
定作合同作为双重事务合同的一种,具有各自支付交换的特点。定作人支付加工价格,与承包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结果是相互债权和债务,双方的债务具有相互条件的相互关联。
在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作者向承包商支付报酬的具体期限。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来看,作者接受作物的期限,即他支付报酬或价格的期限。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承包人有权继续占有工作成果和材料,以抵消定作人返还财产的请求。此时,承包商行使的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似。
留置权的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权未能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直到债权未能如期清偿。建立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债务人动产是建立留置权的基本要素。这一要素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留置权的主体是债权人。不依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不得行使留置权;但是,并非所有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人都能建立留置权。如果管理人不占有他人财产,虽然属于合法占有,但不得建立留置权;只有保留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的债权,债权人才有留置权。第二,留置权的对象是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所拥有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第三,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例如,从本质上讲,建筑工程合同也是一种加工合同,但承包保留该建筑物。
(2)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关。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和债务的产生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如加工合同,承包人有权留置定作人交付的加工定作物,因为定作人不支付加工费。如果动产与债权无关,则设立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权利对其他无关债务的目标行使留置权担保。
(3)债务必须在清偿期内。留置权的建立必须基于债权的偿还期,债务人未偿还债务,如果债权未达到偿还期,债务人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债务人是否有意识地按时偿还债务尚不清楚,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违反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因此留置权不能建立。债权人只有在债权已清偿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才能保留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同时,在双务合同中,占有对方财产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即使债权已经清偿,也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加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未完成定制事项的,不得主张留置权。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合同中可能发生的留置权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等价款的,承包人享有完成工作成果的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