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权利的法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可以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称为复议申请人。它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当然,这只是申请人自己的想法。事实上,这种想法可能是对是错,但并不影响他们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是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通常申请复议的公民应当是受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但有两种情况。受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不能亲自申请复议时,也可以由其他特定公民申请。
一是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由法定代理人申请;
二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其近亲属为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当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法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本规定大致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主要解决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继承问题,即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是否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本法的规定,公民的近亲,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公民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赋予近亲继承权,近亲申请复议的地位应等同于申请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第二层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主要解决缺乏行政复议能力和如何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患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本法的规定,这两类人申请行政复议,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
根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主要包括:未成年父母(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可作为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近亲。
作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公民的法定代理人,在申请和参与复议的过程中,有权行使代理权,同时承担相应的代理义务,在这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缺乏行为能力,但仍有权利,在复议过程中,公民仍是复议申请人。
第三层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层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主要解决的是申请人资格的变更。
因此,承担其权利的法人申请行政复议是非常合法的。只要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法人所在的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法人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发起行政复议。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也可以发起行政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