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配售
这是股票行业的术语。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必要批准后向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配售价格一般低于当时价格),使现有股东能够按照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认购配股的行为。配股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之一。
程序为:注册公司向证券公司发送的新股配售代码数据,投资者输入此配售代码认购新股。如果您不需要现金认购,您将自动放弃该权力,放弃可能会造成损失;如果新股认购未中标,注册公司将**放弃数据,说没有中标。根据《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是与发行人业务密切相关但想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应承诺持有不少于12个月的配售股票。具体机构投资者(查询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股票配售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可以参与线下配售。询价对象应承诺线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
二、股票配售超额
为促进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控制股票发行风险,规范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规范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向全体公众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额外发行)的行为,制定本试点意见。1、本试点意见所称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选择权。授权主承销商以同一发行价格超额销售不超过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以不超过115%的股份向投资者销售。自上市之日起30天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要求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分配给申请认购的投资者。二、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实时监控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过程。3、发行人计划在增发过程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是增发的一部分。发行人应当披露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增发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报股东大会批准。4、拟在附加发行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的主承销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充分依据,说明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遵循内部防火墙的原则,并由专人负责内部监督。如有必要,中国证监会可对主承销商进行现场检查。5、在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主承销商承销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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