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穷竭抗辩的条件是什么
商标权穷竭又称为商标权用尽或权利穷竭,是指商标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将附载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其他任何人进一步使用或者销售该商品,不受商标权人的控制;买售商标权商品的人,只要不是最终消费者,仍要继续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这是因为,商标权保护的重要目的在于,在禁止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一基础上,避免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采用该种抗辩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合法投入。附载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首次进入流通领域必须是由商标权人控制的,必须是经商标权人合法投入的。如果附载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被不合法地投入市场,商标权人不能控制,那么就会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反而会使权利穷竭为商标侵权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商标权穷竭原则只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商品,这是商标权穷竭的前提条件。
2、告知来源。第三者在进一步销售附载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时,有义务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来源。第三者转售时不能改变商品原样,不能与其他商品混合,甚至不能重新包装;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商标权人即可禁止商品的进一步流通。因为,如果在商品流通中对商品进行重新包装或改变了商品,就容易破坏商标的指示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可能会对商标权造成一定的损害。正因如此,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保障质量。第三者在进一步销售时,必须保障商品质量,不能改变商品原样,不能与其他商品混合,否则会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二、怎样避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避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可以密切关注商标注册情况、加强自身产品的商标标识管理、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等方法避免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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