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乘客运输中,一些承运人擅自更改运输工具。例如,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承诺在运输合同中使用豪华公共汽车运输乘客,但在实际运输中使用普通公共汽车运输;例如,承运人将乘客运到中途,并要求乘客换乘另一辆公共汽车。未经乘客同意,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违反了运输合同,有时会损害乘客的利益。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旅客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相应服务权利的侵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尊重旅客的选择权。旅客要求退票的,承运人应当退还旅客的全部票款;旅客要求减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减票。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擅自改变运输工具后,提高了乘客的服务标准。例如,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承诺在合同中使用普通公共汽车运输,但在实际运输中使用豪华巴士运输,这无疑提高了乘客的服务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不能收取额外的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