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
首先,双方都有客运合同的主体。
即旅客和承运人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第二,客运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同意。
在要约和承诺阶段之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相同的、无分歧的观点。合同未经承诺,只停留在要约阶段的,合同未成立。合同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开始,由合同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
第三,客运合同双方合同双方同意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每一方的意思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各方完全表达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
(二)有必要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每一方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内心意义。
旅客的义务
1.乘客有义务乘坐有效客票
客票是指承运人有义务运送其持有人的书面凭证,是收取承运费的收据。
旅客的义务
1.乘客有义务乘坐有效客票
票是指承运人有义务运输其持有人的书面凭证,是收到旅客运费的收据。票不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而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的唯一凭证,也是旅客运输的唯一凭证。因此,无论采用哪种运输方式,乘客都必须携带有效的客票,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携带无票。旅客无票、超程、越级或者持无效票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票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乘客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额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3.乘客有义务不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携带违禁物品
乘客不得携带或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或其他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禁物品。旅客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卸下、销毁或者送有关部门。如果乘客坚持携带或携带违禁物品,承运人应拒绝运输。此外,乘客携带或携带违禁品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的通知义务
承运人应及时告知乘客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原因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所谓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原因或天气原因延误运输时间或运输合同约定的车次、取消航班等影响乘客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注意事项,是指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提醒乘客注意的事项,以确保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承运人有义务按照客票规定的时间和班次运输乘客。
客票是证明客运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规定的时间和班次由承运人和乘客双方一致,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规定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才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承运人未按客票规定的时间和班次运输的,乘客有权要求换乘其他班次,改变运输路线到达目的地或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尽最大努力帮助患有急病、分娩和危险的乘客。承运人不救助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因不作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即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承运人应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乘客自身健康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由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免责的规定表明承运人对乘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乘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理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乘客,也适用于经乘客许可的无票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