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运人有义务帮助乘客吗?
安全运输不仅包括承运人应采取措施确保乘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还应尽最大努力帮助患有急性疾病、分娩和危险的乘客。
虽然大多数乘客的情况不是由承运人造成的,但作为承运人,如果他们有能力帮助乘客的紧急疾病和分娩,对乘客的安全漠不关心,这是一般的善良和道德习俗,但也违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和信用原则。
因此,本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力对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采取措施。这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律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受托人应履行哪些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事务终止或者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全过程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民法典》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这是因为必要的报告是让客户及时了解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做出或改变指示,妥善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受托人未履行报告义务,客户是否可以拒绝支付报酬,退还受托人预付的费用,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而遭受的损失。然而,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出发,受托人的报告是使委托人了解委托事务状况的必要条件。如果受托人应该报告而不报告,委托人不了解委托事务,也无法判断其权利和义务状况。此时,如果他突然支付报酬、退还费用和赔偿损失,委托人很有可能因受托人的过失而被欺诈或遭受损失。因此,从民法的诚信原则出发,受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退还费用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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