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是否有合法的留置权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没有法定留置权,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储存费等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该留置权受合同约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储存费等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的权利
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收取合理运费的权利。《合同法》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责任,是承运人的权利,但承运人只能由价格部门确定。
二、享有留置运输货物的权利。享有这种权利是有特定条件的。《合同法》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储存费和其他运输费用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对相应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也就是说,只有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和保管费,才能行使留置权。
三、享有提货权。当收货人未知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货物时,承运人提取的货物应等于应收费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提取标的物。”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还规定,承运人可以提货。”
四、处置无人认领货物。承运人和公告后,承运人仍无人认领的货物,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处置无人认领的货物,扣除运费和其他必要的货物运输费用,其余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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