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的一天,家居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市鼎城区村民杨抱着不满一岁的女儿,在广东省新会县购票后,乘坐汽车公司车牌号为湘J309XX大巴回老家。当晚9点左右,当汽车行驶到湖南省滨州市时,司机应杨上厕所的要求停车。杨在路上完成厕所后返回时,被另一辆车撞伤。湘J309XX公交车司机和乘客立即报警,拨打120,同时租车追赶事故车辆,但未能追赶,杨抢救后死亡。经彬州交警部门处理,承运人已支付杨某抢救费、尸检费等5000多元。事故车辆未被查获。之后,杨*如果索赔失败,承运人应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承运人违反了公路客运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丧葬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原因是杨乘坐承运人从事旅客长途运输的运营巴士并支付票款,双方立即建立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客运合同,承运人在时间和空间上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根据门到门的规定,承运人的义务应从乘客上车到达目的地。在此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的所有乘客均属于运输合同履行期。在此期间,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确保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免受各种损坏。也就是说,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乘客伤亡应当按照无过错归责的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有权提出免责抗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免责有三个原因:乘客自身健康、故意、重大过失。后两项必须由承运人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乘客杨死于运输,不是由自己的健康或故意自杀造成的,这是不争的事实。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检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旅客对死亡后果有重大过失。在运输法律体系中,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完全不注意或缺乏技术或注意力达到惊人程度,行为人知道可能造成损失,轻率行动或不作为。虽然按照乘客的要求停车没有错,但有义务把车停在安全的地方,尽可能照顾乘客上厕所的便利。然而,司机把车停在厕所的道路一侧,导致杨在夜间视线不好。国道上车速度快,车灯强烈耀眼。他在上厕所的路上遭遇了车祸。承运人未认真履行安全运输责任。对于这一后果,承运人没有相应的证据,只有杨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推定车祸有重大过失,承运人的观点不应支持,虽然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履行了救助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但不是法律豁免。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运人不应承担责任。原因之一是承运人是否对杨的死亡负责,应以其是否违反约定或法定合同义务作为区分的界限。客运合同的目标是客运行为。被告履行合同的方式是根据客车的用途和目的移动场所。不能要求司机和乘客对沿途厕所的分布有清晰的认识,也不能要求防止与其运输行为无关的交通事故。被告司机和乘客应杨反复要求停车,不违法。公共汽车停止运行。杨下车上厕所后,合同的履行处于暂停状态,杨的人身不在承运部门能够控制和接受的范围内。杨的损害与他的运输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关系。此外,杨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能避开过往的交通车辆,被撞死。对于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认定存在重大过失。与事故车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个原因是,根据中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运输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承运人将乘客或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的终点。除双方因特殊情况中途停止合同外,均为合同履行状态。经司机和乘客同意,杨下车上厕所。双方合同依法履行,未中止。然而,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杨应该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和时间,避免过往的交通车辆,以预见夜间横道可能遭受的危险。与承运人相比,车祸是由其自身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防止损失扩大。杨与承运人不能形成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承运人应对杨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