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运人对货物损坏免责
(1)货物的损坏和损失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地震等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无法抗拒的法律免责条件,也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损坏和损失。
(2)货物的损坏和损失是由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失造成的。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或合理损失造成的损坏和损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货物的损坏和损失是由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和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和损失是由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失以及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货物损坏和损失的赔偿金额可以确定如下: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可以协商,确定补充协议;
(3)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根据合同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4)如仍不确定,根据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货物损坏后,业主可以与相关责任协商赔偿,确定赔偿金额和支付。
因此,货物损坏后,业主可以与相关责任协商赔偿事项,确定赔偿金额和支付事项。协商不成的,业主应当及时向法院收集证据和索赔,不必要的来回谈判,浪费时间和精力。
货主决定起诉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三个地方的法院起诉索赔。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很大,所以一般托运人会给货物投保。事故发生后,如果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赔偿。但在现实中,最怕的是没有保险,而此时货物已经损坏。此时,责任应由托运人或承运人承担,这取决于货物损坏的实际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