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A玩具厂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儿童玩具交给B物流公司托运,B公司出具了运费2万元的物流托运单,用红色加粗字体表示:货物损坏时,按运费赔偿五倍。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司机操作不当,造成了价值100万元的玩具全部损坏。因此,A玩具公司要求B物流公司赔偿100万元的损失,B公司辩称,根据物流订单,他只赔偿10万元。经调查,B公司已将上述赔偿条款告知A玩具厂。
【分歧】
B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全部100万元的赔偿,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只赔偿10万元。根据托运单货物损失赔偿规定,乙方已履行合理的提示义务(增加红色粗体字体并口头通知),可推定甲方知道并承认规定,乙方只赔偿10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应赔偿100万元。根据规定,承运人因自身过错对货物损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赔偿条款为格式条款,内容明显不公平,乙方赔偿100万元。
【管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失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损坏和损失外。本案货物损坏是由于承运人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在免责范围内。本案货物损坏是由于承运人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在免责范围内。
第二,赔偿条款在订立时明显不公平,应当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合理的方式要求对另一方注意豁免或限制其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乙方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提示义务(加粗红字体和口头提示),但这并不一定会减少其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物流公司仍使用原固有格式托运单,即乙方最高赔偿责任为10万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方免除责任、增加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的,无效。
第三,在实践中,物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我们的生活、工作等方面都离不开物流。
第三,在实践中,物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其他方面与物流是不可分割的。作为物流公司,他们需要按照规定安全地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承担因自身过错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上格式条款免除或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义务不平等,违反事实,甚至造成不良影响,导致许多物流公司效仿上述做法。因此,一方面有利于规范物流公司,促进物流公司,促进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冲突和纠纷,确保受损方得到有效的赔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B物流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全部100万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