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1月23日,原告孙购票乘被告**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客轮在南门码头下船时,因与第三人发生争执而受重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告未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的相应损失。被告辩称原告受伤是由第三方侵权造成的,与其无关,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后,本案以双方调解结案。
【评析】
1.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在运输过程中,原告被第三方伤害,被告是否违约,是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没有违约。原因如下:1。《水路客运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因疾病、自杀、斗殴或者犯罪行为死亡或者受伤的,以及非乘客或者港口经营者过失造成失踪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被第三人殴打受伤,与被告无关;2、原告与第三人争吵,造成自身损害,不属于承运人担保的安全范围。在运输合同关系中,被告作为承运人的违约,通常是指承运人工作人员忽视履行职责、运输设备故障等问题。承运人的基本职责应为安全驾驶,承担驾驶安全义务。因此,原告不能以被告未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为由要求违约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既不受伤**公司人员的行为也不是轮船本身造成的,所以被告没有违约。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下:1。《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旅客和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中的安全应当扩大解释,即一般指各种条件和因素可以保证乘客的个人和财产。2.《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最大努力救助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中的遇险,应当解释为因事故、自身原因或者殴打他人、犯罪行为对其生命健康构成威胁的危险。如果没有必要的援助,他们应该承担责任。原告购票乘船后,与被告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孙作为乘客履行了购票义务,被告作为承运人**公司有义务安全、准时地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就本案而言,被告**客观上,公司没有安全及时地将乘客孙运送到目的地,即没有完全履行义务。被告司机和乘客在三人侵害时,被告司机和乘客没有及时制止,对原告的伤害有过错。笔者认为,要确定被告承运人是否违约,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安全运输义务是否包括维护船舶正常秩序的义务;二是承运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义务。乘客的安全运输义务应包括维护运输工具上的正常秩序,以确保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需要提供安全条件,确保运输工具中的正常秩序,以确保运输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乘客应当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范围,但从客运合同的角度来看,原告在本案中乘坐的船是被告**公司运营,票价28元,航线为崇明南门至上海石洞口码头。整个航程大约需要一个小时。船上可容纳200-250名乘客,并配备专业司机和乘务员。考虑到运输合同的性质和运输安全的需要,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是确保客运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前提之一。因为一旦乘客购票上船,他们对自己和携带的财产安全的控制是有限的。此时,作为客轮的控制器,乘客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乘客安全,按时到达目的地。无论乘客遇到困难的原因如何,承运人都应尽力帮助,否则应视为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的承运人的救助行为,只要尽力,就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尽力救助遇到困难的乘客。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孙与其他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并受伤,被告空乘人员有义务及时防止纠纷加剧,以确保运输工具中的正常秩序和运输安全。
第二,《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乘客自身健康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由乘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根据本条例,承运人对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有无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由乘客故意、重大过失或乘客自身健康造成的,否则承运人应对乘客伤亡负责。笔者认为,承运人对乘客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各种损害应承担更大的责任,这取决于承运人的经营性质。现代交通工具不仅是公共场所,也是商业场所。乘客进入营业场所时,经营者应善用管理。社会进步越大,对人的保护要求越高,对经营者的义务越严格。因此,扩大安全运输义务的解释是合理的,乘客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来确保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合同法规定的安全运输义务不仅包括运输工具的安全驾驶义务,还包括维护运输工具正常秩序以确保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的司机和乘客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原告被他人殴打造成的伤害,导致原告受伤。其不作为行为违反了安全运输义务的规定,被告构成违约,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本案被告承担的责任
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是被告违约,原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点。虽然本案最终以调解的形式结案,但在确定赔偿金额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原告遭受人身伤害,司法实践中违约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一般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另一种意见认为自然人乘客与经营运输企业之间的客运合同属于消费者合同,原告也属于消费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可以要求赔偿原告的损失:消费者因接受服务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人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费和扶养人所需的生活费。”
从以上案例和分析可以看出,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分析需要从这些地方进行分析,法律与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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