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1.承运人的留置权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储存费和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有权保留相应的运输货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运费、仓储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如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前支付的报关费等)。但是,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储存费和其他运输费用,承运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其权利?本条明确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储存费等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二、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承运人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承运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得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所指的相应货物留置货物有两层含义:a、对于可分割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适当,其价值应当包括未支付的运费、储存费和其他运输费用,以及诉讼可能产生的费用,不得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不收取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所有货物行使留置权。b、对于不可分割的货物,承运人可以保留所有货物,即使承运人已经获得了大部分运费、储存费和其他运输费用。
托运人或人或收货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承运人不得保留货物。
三、建立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建立留置权需要具备以下要求:
(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二)债权已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已履行期的,不得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除外。
(三)动产所有权与债权属的法律关系相同。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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