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在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储存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必须由要保留的货物产生。承运人不得因托运人或收货人拖欠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货物的运输费用而行使本运输货物的留置权。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过桥费、过路费付的过桥费、过路费等必要费用。
二、承运人必须占有货物,即货物仍由承运人控制。
三、承运人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保留货物,即承运人保留的货物数量应合理,使保留的货物价值等于未付运输费用,不得保留过多的货物,否则构成不当保留。"合理限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否合理是相对的,在实践中不能要求太苛刻。
1.对于可分割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适当,其价值应当包括未支付的运费、储存费和其他运输费用,以及诉讼可能产生的费用。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不收取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所有货物行使留置权。
2.对于不可分割的货物,即使承运人获得了大部分运费、储存费和其他运输费用,承运人也可以留置所有货物。
四、运输合同未事先排除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即使运费、储存费和其他运输费用未支付,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不得留置货物。
有争议的是,承运人是否只能留置债务人(托运人或收货人)享有所有权的货物?在我们看来,债务人对货物的所有权不应该是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必要条件。只要是运输合同的标的物,无论其所有权主体是谁,都不会影响承运人留置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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