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具体责任是什么?
托运人责任
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货物的,应当按照其价值的%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
2、托运人应承担因夹带、匿报危险品、误报笨重货物重量等原因导致调具断裂、货物损坏、调机倾倒、爆炸、腐蚀等事故的赔偿责任。
3.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的机械设备因货物包装缺陷损坏而受到污染、腐蚀和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托运人在托运人专用线或港站公用线、专用铁路上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或不足,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运输货物时,托运人应支付承运人卸货等存费和违约金,因为没有车辆附带的规格、质量证明或检验报告。
承运人责任
1.承运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送车辆(船)的,应当支付托运人违约金。
2.承运人将货物错运到货物地点或者接货人的,应当免费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者接货人。货物逾期到达的,承运人应当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当赔偿托运人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载费、运输费)。
4、联运货物损失、短、变质、污染、损坏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终点承运人向其他负责任的承运人追偿。
5.货物因下列原因损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条件下运输。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拒;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三)货物的合理损失;
(4)货运人或收货人自身的过错。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乘客或者货物从运输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乘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乘客、货物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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