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又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乘客或货物从起运地运输到约定地点的合同,由乘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第三十五条承运人受理运输业务,应当提倡上门、信函、电话受理业务,提高服务质量。
为明确信函和电话接受业务责任,双方应商定相关责任协议,必要时补办托运手续。
第三十六条承运人应当逐项审核托运人提交的货物运单,填写承运人记录的事项,并加盖承运印章,并将其中一份交托运人检查。
承运人有承运条件的,不得拒绝托运。
第三十七条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的货物后,应当在凭证背面注明托运货物的数量和日期,并加盖承运印章。准运证明文件可随货同行进行检验。货物到达后,交付货物或退还托运人。
第三十八条承运港站转运集装箱应当检查箱号,检查箱体和铅封,发现箱体损坏,铅封脱落,交接人签字或者重新加盖后方可起运。
起止地点和运输条件相同,货物性质无冲突。
装箱前,必须检查箱体;货物装满后,负责封箱。
第三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办理承运,协助托运人选择经济合理的运输路线,并及时检查货物和运输现场。
第四十条承运人对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负责,及时检查,妥善保管,注意防潮、防火、防腐、防损失,及时采取措施。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必须遵守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运输期限由双方共同约定。按以下规定计算起止时间:
1.托运人负责货物装卸的,从货物装载到车辆到指定卸货地点的运输期限。
2.承运人负责货物装卸的,运输期限从约定的装载时间开始到车辆到达指定的卸载地点。
3.零担货物的运输期限从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开始,到货物到达站发出到货通知。
第四十二条承运人可以根据托运人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办理下列运输相关业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1.车辆不能到达装卸现场,装卸距离超过规定,提供搬运作业;
2.移位笨重货物;
三、办理货物中转业务;
4.其他与运输相关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