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涵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的。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并与要约人签订合同。承诺应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外,应当通知承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送达要约人,合同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在国际贸易中,承诺也被称为接受或收盘。
承诺的有效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相对人的行为。因此,被要约人必须作出承诺。即使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道要约的内容并表示同意,也不能视为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是指被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
二、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只有在其存续期间才有效。一旦受约人承诺,合同可以签订,因此必须在此期间作出承诺。若要约未规定存续期,应立即作出对话人之间的承诺;在非对话人之间,应在合理期间作出承诺。要约期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没有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然而,如果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作出承诺,他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但如果承诺因电报故障、信函误投等传输故障而迟到,则为特殊迟到。在这种特殊的迟到情况下,承诺人原本可以期待合同因及时承诺而成立。按照诚信原则,要约人有义务通知,即及时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如果此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成立。承诺迟到的时间是一个事实通知,足以要求承诺人通知迟到的事实,并根据发送有效,未到达的风险由承诺人承担。
三、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承诺必须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因此,所有第三方对要约人的承诺;所有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些也被称为迟到的承诺);所有内容与要约不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才能签订合同。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有效。非口头承诺的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在发送给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承诺和要约一样。但撤回承诺迟到的通知不具有撤回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小编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承诺只有有效条件才有法律效力,因此有必要掌握有效条件。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或想了解更多关于承诺的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衡阳律师网络www.www.fenxiangshe.cn欢迎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