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12月,王因严重的生意损失,为了年幼的孩子未来的生活,他想出了请刘用刀砍下手骗取高额保险金的想法,并承诺给刘一半的保险金。随后计划实施,但事与愿为,案件移送法院。
【分歧】 刘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罪,而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这表明基于受害者承诺的伤害是无辜的。因此,本案刘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受害人承诺的伤害案件中,行为人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造成重大伤害和严重残疾的,视为故意伤害罪。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刘某用刀砍王某的手段特别残忍,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管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的原因如下: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它传达了在严重的身体伤害中保护善良习俗的立法理念。(善良习俗是维持人类社会生活在法律之外不可或缺的最低伦理标准。)正是这一点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法律标准界限时提供了一个法律标准,即如果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特别残忍的手段是指伤害方法完全野蛮、残忍、明显不可接受的反伦理、反秩序伤害行为),即使受害人同意,也会损害刑法保护的良好习俗,其行为仍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我们可以考虑将此承诺的故意伤害犯罪视为较轻或减轻刑罚的原因。当然,对于这一承诺的故意伤害犯罪,我们可以考虑将其视为较轻或减轻刑罚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刘用刀砍王的手显然是一种特别残忍的伤害行为,导致王严重受伤和严重残疾。即使他受到王的委托,他的反伦理行为也应该被法律否认。 对于这种承诺性的故意伤害行为,笔者建议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原则上,被害人同意的身体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除非行为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严重伤害和严重残疾,但可以考虑作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