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受要约人必须作出承诺。要约和承诺是相对人的行为。因此,被要约人必须作出承诺。即使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道要约的内容并表示同意,也不能视为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是指被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
2.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只有在其存续期间才有效。一旦受约人承诺,合同可以签订,因此必须在此期间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存在期限,应立即作出对话人之间的承诺;在非对话人之间,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法第23条)。要约期满后承诺的,为迟到承诺,不具有承诺效力的,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然而,如果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作出承诺,他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但如果承诺因电报故障、信函误投等传输故障而迟到,则为特殊迟到。在这种特殊的迟到情况下,承诺人原本可以期待合同因及时承诺而成立。按照诚信原则,要约人有义务通知,即及时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忽视此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到的时间是一个事实通知,足以要求承诺人通知迟到的事实,并根据发送有效,未到达的风险由承诺人承担。如果甲向乙要约,乙的承诺会特别迟到。甲方未依法向乙方承诺迟到的通知,合同成立;甲方向乙方发出迟到通知,但乙方未收到传达故障,合同未成立。所谓及时发送,是指根据善良经理的注意,在事情允许的范围内,不迟延。原则上,在承诺使用快递传递工具时,承诺迟到的通知也必须使用相当正确的方法。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不是真正的法律义务,而是非真正的义务,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除《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提到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行为,如预付价、装运货物或在施工现场开工等。
3.承诺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承诺必须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因此,所有第三方对要约人的承诺;所有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些也被称为迟到的承诺);所有内容与要约不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才能建立合同。大陆法律部门对承诺的有效要求严格,不具备上述三个要求的,不能有效。英美法律对此采取了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仍然有效,除了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附加条款对要约进行重大修改外。承诺可以书面或口头进行。一般情况下,它必须与要约相对应,即要约以何种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何种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了要约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有效性表明,当要约人收到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就成立了。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有效。非口头承诺的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在发送给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承诺和要约一样。但撤回承诺迟到的通知不具有撤回承诺的效力。《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不需要通知承诺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生效。采用数据电文情况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视为到达时间;未知特定系统的,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1。如果要约是通过对话进行的,应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如果要约是通过非对话进行的,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延迟承诺,又称延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承诺延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因此延迟,另一种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但由于邮政等原因,未及时到达要约。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承诺期限,要约已经无效,无效的要约不能作为新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被要约人及时通知被要约人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在第二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在受要约人的有效期内发出承诺通知,并在受要约人的有效期内迟到。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此类承诺,则有义务向承诺人发出迟到通知。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忽视迟到通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效力,合同成立。撤回承诺是为了防止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收到承诺通知,合同就成立了。因此,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邀请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