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形式有很多,发出要约是签订合同的重要途径。协议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受要约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同意签订合同,因此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的。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受要约人必须作出承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受约人发出的,受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对手。受约人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约人才能获得承诺的能力,受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2.向要约人承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即被要约人与被要约人签订合同,当然要向被要约人作出承诺。承诺不向要约人作出的,不视为承诺,不能达到与要约人签订合同的目的。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这是承诺的核心要素,承诺必须完全、简单地同意要约。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若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