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向B借了10万元。在B的催促下,A的朋友C表示愿意帮助A,并向B写了一份承诺书:我愿意帮助A偿还10万元的股权股息,A也签署了承诺书。因为外债太多,后甲外出不归。由于公司司管理不善多年亏损,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现在乙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和丙方共同归还贷款10万元。
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意见:C的承诺属于共存债务承担,应与A一起偿还贷款;第二意见:C的承诺属于有条件的债务承担,当条件无法实现时,债务承担不成立;或故意阻止条件无法实现,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第三意见:C的承诺属于担保。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第一个观点。《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从这一规定来看,C愿意帮助甲方归还全部贷款10万元,可以知道丙方的承诺不属于共存债务。第二种观点。从B要求A和C共同归还贷款10万元的请求可以看出,这不是免责债务。有些人可能会认为乙方在起诉甲方和丙方之前不懂法律。当然,这种可能性不容忽视。作者认为,如果C的承诺属于免责债务,那么如何理解C的承诺我愿意帮助A偿还公司股权的股息的内容呢?由于C承担了A的债务,所谓的附加条件不能是在公司股权中分享的股息(帮助A偿还),因为如果C没有分享的股息,那么C就不能帮助A偿还。换句话说,如果认定C的承诺属于有条件的债务承担,则对B(有条件)不公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需重复。
所以剩下的可能性似乎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和担保。一、代为履行。显然不是,因为丙(第三人)不需要向乙承诺,如果丙不履行,甲对乙也要承担责任(合同法第65条)。二、所谓帮甲还款,应理解为提供担保(行为)。事实上,当C做出承诺时,甲方已经逾期还款,此时,丙方将帮助甲方从其股权分红中还款。对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就可以认为是有条件的担保行为,因此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至于C将其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是否属于故意阻止条件无法实现,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不是本案的讨论范围。喻*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