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吗??
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受约人发出的,受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对手。受约人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约人才能获得承诺的能力,受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因此,第三人的承诺不是承诺,而是对要约人的要约。如果订单的建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如果订单的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都可以作出承诺。但事实上,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最终做出承诺。比如悬赏广告。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承诺只能由受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有效期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承诺才有效。《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达成承诺: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立即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达成承诺。根据要约的不同形式,《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如果要约是由信件或电报制作的,则应计算承诺期限信件规定的日期或电报交付日期。信件未规定日期的,从邮戳日期开始计算。通过电话、传真等快速通真等快速通信方式进行的,则在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被要约人及时通知被要约人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超过承诺期限等于要约无效,因此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外发出的承诺成为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受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可以按照正常情况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素。《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意味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一致,承诺完全接受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所谓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要约人更改上述内容,则构成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受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时,被要约人可能会补充或更改被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如果被要约人没有及时反对,这意味着它仍然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进行任何变更外,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在实际交易中,只要一方发出的要约可以通过另一方的承诺完成,一些合同的订立就可以完成,但更多的情况是通过一方的要约,另一方的要约可以多次重复,最终使要约得到承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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