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受约人发出的,受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对手。受约人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约人才能获得承诺的能力,受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即被要约人与被要约人签订合同,当然要向被要约人作出承诺。承诺不向要约人作出的,不视为承诺,不能达到与要约人签订合同的目的。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这是承诺的核心要素,承诺必须完全、简单地同意要约。因为如果被要约人想与被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被要约人一致,否则被要约人可能会拒绝被要约人,使合同无法成立。如果被要约人在承诺中扩大、限制或变更要约的内容,则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拒绝要约。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原来的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笔交易可能需要多次要约和反要约才能成功。
四、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若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若要约的承诺期已过,或已超过合理期,则不得再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要约人仍想签订合同,当然也可以承诺,但这一承诺不能视为承诺,只能视为要约。原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约束。他不能同意要约人。当然,他也可以同意。如果他同意,那受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承诺应以什么形式作出?承诺一个要约可以使合同成立,所以如何承诺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法律不规定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而是规定承诺必须明确。或以默示的方式制作。
所谓明示方法,一般按通知,可口头或书面承诺。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书面承诺,当事人可以口头承诺。所谓的默示方法,一般根据交易习惯或双方之间的协议,虽然要约人没有书面或口头明确表达其意义,但通过实施某些行为和其他形式做出承诺。如果甲方写信向乙方借款,乙方不写回信,但直接将所有借款全部发送。
沉默不作任何表达,即不行为,不同于默示。默示不是一种明确的表达方式,但仍然是一种表达方式。面部沉默和不作为没有表达,因此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同意或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和做法,承诺以沉默和不作为表达,沉默和不作为就成为表达承诺的一种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协议,也没有习惯的做法,只有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不能视为承诺。
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要具体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这种要求在普通人眼里很特别,只要不被法律禁止或不客观,受要约人也必须遵守。例如,如果要约人以电报方式限制承诺,则受要约人以书面形式回答,不产生承诺的效力。但是,如果要约人只想用电报回复,受约人不必用电报回复。如果某些交易习惯对承诺方式有限,一般遵守交易习惯的要求,但如果要约人明确反对或规定具体方式,受约人应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要约人的要求作出承诺。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式,但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式,一般来说,受约人可以比要约更快地做出承诺。相反,如果被要约人使用比要约规定更慢的方法,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