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改变,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不是铁板。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需要判断。虽然正式承诺改变了要约的内容,但本质上没有改变,但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然有效。例如,如果要约的主要内容意义相同,则只附加条件或其他变更,则承诺仍然有效。或者形式上,虽然是一个要约,但实质上有几个要约,比如卖几个独立或者一定数量的替代品的要约,可以承诺其中的一部分。要约本质上是否可分或不可分,应根据其情况具体决定。或者,虽然扩大要约的内容作为承诺,但有时可以解释为与承诺同时对其超过部分的新要约。例如,对于出售100公斤茶叶的要约,如果回答购买200公斤,可以解释为承诺购买100公斤和100公斤。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改变。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变更不是实质性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进行任何变更。